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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明确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经济补偿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09-12-11 发布来源:信息工作部-刘波    
    

  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12月10日联合印发《关于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试点省政府指定部门依据《通知》原则,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办法,经试点省节能发电调度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执行,并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通知》明确,各试点省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和电网经营企业,发电机组包括纳入节能发电调度试点范围且并入主网运行的各类公用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机组,以及与主网相连接的地方电网发电机组。具体由各试点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规定,各试点省对列入节能发电调度年度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但排序靠后、处于冷备用状态而少发电量的发电机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因发电机组自身原因减发或者不发的,不予补偿。

  《通知》要求,各试点省政府指定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补偿标准,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经济补偿方式,负责监管本省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的执行情况,发布经济补偿情况的有关信息。同时,并网发电厂与省级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因经济补偿费用的缴纳、结算等存在争议的,须由各试点省政府指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协调,并报试点省节能发电调度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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